第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反恐怖主义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居民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