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靖宇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