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