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