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