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禁止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予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允许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列明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承包合同对工程分包未予明确,工程内容依法允许分包并且需要实施分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分包方案,列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包方案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