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港口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专用航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