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