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修建的临时设施使用期届满后,未按许可文件的要求予以拆除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