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二)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