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或者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