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纳入同级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计划。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内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列入国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旅游、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