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