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