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