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