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