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确定重点工作对象,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网格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时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