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