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检测机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