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