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