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八条已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