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五条已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项目能耗指标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项目能耗指标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