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背叛祖国、出卖国家利益;自觉抵制分裂、丑化祖国的行为;(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四)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嬉戏、喧闹等,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五)尊崇、学习英雄、烈士;(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