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