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