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损坏园林、绿地;(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三)不非法采集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非法挖掘、移植古树名木;(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