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调整线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