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可靠、智能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