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鼓励公交出行等因素,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