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期限依法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