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期限依法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