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