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