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