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检查及应急抢险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