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