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或者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抗震、防雷、防洪、环保、绿化、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