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或者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抗震、防雷、防洪、环保、绿化、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