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销商品,不妨碍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