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外事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完善旅游指示标识。

道路、火车站、客运站、景区、社会(红色)资源旅游访问点等,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旅游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