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旅游业培育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域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并将文化和旅游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