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浚县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持古城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文化的传承性。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