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浚县古城应当整体保护山水城一体的特色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形态、体量、色彩和材质,保持重点标志性保护对象的视觉通廊。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