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建设管控应当严格按照开封城墙保护规划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开封城墙现存地上地下段落及整体走向。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