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对开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

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