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