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办法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的30日内予以协调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