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