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