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