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自然资源、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