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