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