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